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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思緯

原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被告
莫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1至7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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