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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被告
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英釗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依被上訴人主張優先承買之不動產拍賣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為準(訴字卷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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