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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瑜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鎔鴻
被告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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