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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麗珍

原告
陳志龍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蕭禾家(原名:蕭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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