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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

確認租賃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江碧珊

上訴人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華等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7,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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