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光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光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錦順興有限公司蔡錦賜 台灣企銀 北桃園分行 112年11月10日 48,242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