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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劉哲嘉

聲請人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陳寶珠
代理人
李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3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彭陳寶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 112年10月30日 200,0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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