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李貝貝
- 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鄭梅枝之繼
承人,鄭梅枝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嗣鄭梅枝華於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鄭梅
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
,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18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鄭梅枝之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系爭股票,
嗣鄭梅枝死亡後,系爭股票經鄭梅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
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卷附鄭梅枝之戶
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鄭梅枝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股
份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授權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函文等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知行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