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貝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李貝貝 代 理 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鄭梅枝之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鄭梅枝華於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鄭梅 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18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鄭梅枝之繼承人,鄭梅枝原執有系爭股票,嗣鄭梅枝死亡後,系爭股票經鄭梅枝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卷附鄭梅枝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鄭梅枝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股份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授權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何知行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