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廖婕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廖婕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1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21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受款人 票據號碼 冠笙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玲如)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民國111年12月15日 39,349元 廖婕榆 CR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