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涂萬盛
- 原告光杏生物科技(股)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光杏生物科技(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萬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 年度催字第2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2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宛橙 支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2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光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涂萬盛 華南銀行南崁分行 112年9月1日 32,500元 BD00000000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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