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光杏生物科技(股)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萬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 年度催字第2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2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2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光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涂萬盛 華南銀行南崁分行 112年9月1日 32,500元 BD00000000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