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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沈葉素貞
代理人
邱煜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沈葉素貞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沈世雄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沈世雄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因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催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2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作成之股份分配同意書、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26號卷及本院卷第33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沈葉素貞(即沈世雄之繼承人)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張 393股 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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