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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林孜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535 002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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