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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周玉羣

  • 原告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黃琛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112.8.18 1,662,948元 LM0000000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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