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振宗
-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經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5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黃琛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112.8.18 1,662,948元 LM0000000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