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正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李正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27992-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