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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劉哲嘉

  • 原告
    李正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李正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27992-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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