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李正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27992-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