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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洪瑋嬬

  • 當事人
    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李宜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熙 代 理 人 李宜家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躍獅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10月10日 20,833元 AQ0000000 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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