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玉葉、葉貞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代 理 人 葉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15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15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元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李訓治 合作金庫銀行蘆竹分行 112年11月7日 302,144元 YQ0000000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 元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李訓治 合作金庫銀行蘆竹分行 112年11月7日 311,516元 YQ0000000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