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卓永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崇 訴訟代理人 卓柏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林俊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迴龍分行 110年1月16日 88,217元 UM0000000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