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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譚德周

  • 原告
    戴妙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戴妙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共19紙(下稱系爭股票),經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 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已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向發行公司掛失,且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系爭公示催告之翌日起20日內聲請將其公告於法院網站,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系爭公示 催告於113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同年 月18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另於同年月11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申報期間迄已屆滿,聲請人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節,業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71號案卷無訛,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均為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每紙均為1000股): 編號 股票號碼 1 81-ND-42828-5 2 86-ND-000000-0 3 86-ND-000000-0 4 86-ND-000000-0 5 86-ND-000000-0 6 86-ND-000000-0 7 86-ND-000000-0 8 86-ND-000000-0 9 86-ND-000000-0 10 86-ND-000000-0 11 86-ND-000000-0 12 86-ND-000000-0 13 86-ND-000000-0 14 86-ND-000000-0 15 86-ND-000000-0 16 86-ND-000000-0 17 86-ND-000000-0 18 86-ND-000000-0 19 86-N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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