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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陳容蓉

  • 原告
    張美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張美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禕行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1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王敬業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03年6月11日 412,000元 UE0000000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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