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張美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1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王敬業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03年6月11日 412,000元 UE0000000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