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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張世聰

  • 當事人
    金展貨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金展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李思儀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臺幣) 1 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凌宇康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 112年10月10日 65,394元 QA0000000 金展貨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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