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8月5日 6,595,621元 NW0000000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10月5日 2,986,947元 NW0000000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