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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呂如琦

  • 當事人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8月5日 6,595,621元 NW0000000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10月5日 2,986,947元 NW0000000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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