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8月5日 6,595,621元 NW0000000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10月5日 2,986,947元 NW0000000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