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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
    民國113年3月14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臺幣)   1 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113年3月10日 54,009元 HS0000000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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