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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陳嘉銘(即陳舜之繼承人)
代理人
張金泉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74450-2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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