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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周玉羣

聲請人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代理人
陳中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
    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4月1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建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忠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民國 113.1.31 新臺幣 1,878,638元 SD0000000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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