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林月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林月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催(誤載為司催)字第42號裁定為公 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 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催字第4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張 1000股 02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張 909股 03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張 1000股 04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張 604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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