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彭美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彭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許紘睿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0-NX-10476-8 1 300 002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1-NX-11958-7 1 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