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林輝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113年3月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2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