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輝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林輝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113年3月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藍予伶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2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