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麗秀、田黛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代 理 人 田黛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5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