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維廣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許佩琪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83,500元 103年12月22日 TT0000000 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許佩琪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48,000元 104年9月7日 TT0000000 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