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黃美珠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
- 代理人
-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69 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3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3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一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6NZ0000000 0 0,000股 1張 二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6NZ0000000 0 000股 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