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靜梅

聲請人
梁振雄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3 年度催字第60 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2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22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一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56074-3 278股 1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