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臻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銘寛、陳姸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臻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寛 代 理 人 陳姸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司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可 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禕行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臻群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 陳銘寛 華南商業銀行 中壢分行 113年2月29日 63,363元 SD0000000 吉祥空油壓機械設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