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王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股票 1 200 3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