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王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股票 1 200 3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