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翔泰國際有限公司、永同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翔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同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張凱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良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沈文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8月10日 149,600元 ZG0000000 翔泰國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