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盧陳寶珠
- 代理人
- 連郁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113院年度催字第97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652-661 10 10000 2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779-793 15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