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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惠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美
訴訟代理人
周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永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開發 玉山銀行中路特區 113年9月10日 184,741元 FA3471794 惠齊企業有限公司 2 永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開發 玉山銀行中路特區 113年8月10日 156,240元 FA3471791 惠齊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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