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明志
- 代理人
- 林益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台幣) 001 實創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劉國政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13年1月15日 8,711元 UI8646878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