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林信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以113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並於113年6月2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8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000 1 325 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11 7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106 8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