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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周仕弘

聲請人
北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北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寶麟廣告有限公司 289,500元 113年6月20日 UA1083641 2 北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寶麟廣告有限公司 193,000元 113年6月20日 UA108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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