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周玉羣
- 當事人光晟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光晟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7634225號) 法定代理人 賴力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立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1年10月31日 168,000元 PT1024546 光晟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蕭尹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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