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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陳容蓉

  • 當事人
    盧益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盧益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6544-9 股票 1 86 02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7306-9 股票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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