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盧益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盧益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6544-9 股票 1 86 02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7306-9 股票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