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號
- 聲請人
- 泰旻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昌森
- 訴訟代理人
- 古旃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