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志堅、吳育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堅 代 理 人 吳育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8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 第1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15頁、第21頁),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龍潭分行 112年9月5日 255,150元 NW0000000 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龍潭分行 112年8月5日 17,325元 NW0000000 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