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 聲請人
- 陶嘉莉
- 代理人
-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本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鄉○○路○段0000號 103年6月17日 13,500,000元 00000000 陶嘉莉 2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鄉○○路○段0000號 107年3月6日 10,300,000元 00000000 陶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