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陶嘉莉、方明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陶嘉莉 代 理 人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本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鄉○○路○段0000號 103年6月17日 13,500,000元 00000000 陶嘉莉 2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鄉○○路○段0000號 107年3月6日 10,300,000元 00000000 陶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