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1號
- 聲請人
- 石太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與「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現以「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0月13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