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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逸倫

聲請人
伽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元芳
代理人
陳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0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7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受款人 票據號碼 伽華股份有限公司  莊元芳 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 民國112年4月30日 37,800元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N0000000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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