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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周玉羣

  • 當事人
    邱進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邱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0月12 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股票): 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00000-00ND0000000 2 2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E0000000-00NE0000000 2 20000 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000 1 149 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0NE0000000 4 40000 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F0000000-00NF0000000 3 300000 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761 7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ND0000000 7 7000 8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258 9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0ND0000000 11 11000 10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105 1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0ND0000000 13 13000 1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344 1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ND0000000 11 11000 1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 1 838 1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0ND0000000 6 6000 1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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