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0號
- 聲請人
- 群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函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支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00021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台住友銅管材料有限公司周淑芳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112年5月31日 214,725元 FA0000000 群郼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