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廖子涵

聲請人
群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函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支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00021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台住友銅管材料有限公司周淑芳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112年5月31日 214,725元 FA0000000 群郼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