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群郼科技有限公司、吳函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群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函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1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棠妤 支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00021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台住友銅管材料有限公司周淑芳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112年5月31日 214,725元 FA0000000 群郼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