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134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3424號
- 債權人
-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角元友樹
- 債務人
- 劉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