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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鍾鳳軒

  • 原告
    上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908號 債 權 人 上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鳳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三、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四、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七、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係工程尾款?亦或何一期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系爭工程是否援用上開新竹市東內公布零售市場建築物整修工程之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亦或是應另行申領施工許可證?無論何者,均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單約拖賴?工程有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逾期完工?其他原因? 八、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十、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 十一、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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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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